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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9日上午,位於長安鎮的浙江海寧市某醫院(公立醫院)辦公室,副院長陳某(男,41歲,海寧人)正在與工作人員一同開會。在開會過程中,陳某突然癱坐在椅子上後昏迷不醒,後被送至醫院搶救室搶救,雖經全力搶救,但陳某依然於2014年6月23日死亡。在陳某死亡後,陳某家屬來到醫院,要求醫院對陳某的死亡進行賠償,長安司法所工作人員得知情況後,聯合衛生、公安、綜治等部門,迅速前往醫院,介入糾紛調處工作。
  調解開始時,陳某的家屬提出向醫院索賠人民幣200萬元的要求。家屬認為,死者年僅41歲,正是壯年時期,此時死亡是非正常死亡。且作為家裡的頂梁柱,身前是醫院幹部,承擔著一家老小的將經濟開支,況且家中還有正在讀書的孩子,日常開銷非常大,如今其突然死亡,導致家中頓失經濟來源經濟來源,索賠200萬元是保障其家人以後的生活,數額並不大。而醫院方表示由於陳某的搶救時間超過了四十八小時,無法認定為工傷,只願意按照規定標準對死者家屬做出補償。為此,調解員對雙方進行了大量的說服工作,但是第一次的調解整整僵持了一天還是沒有被打破,所以調解員只能宣佈結束當天的調解,第二天再次調解。進入第二天調解後,雙方依然各執一詞,僵局始終無法打破,死者家屬的情緒開始變得激動起來。為了防止矛盾激化,調解員決定將雙方當事人分開,以“背對背”的形式開展工作,一方面安撫了死者家屬的情緒,並希望家屬方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爭取自己的訴求。另一方面調解員積極與醫院方溝通,充分利用現有的政策,同時在情理方面最大限度地兼顧死者家屬情況。在經過了將近12小時的調解工作後,死者家屬終於與醫院方在賠償數額上達成了一致,併在協議書上簽字。
  分析點評:
  一、陳某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的。在本案中,陳某雖然是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但是他的搶救時間已經超過了四十八小時,因此,陳某的死亡無法被認定為工傷。
  二、陳某死亡的賠償可以依據什麼?
  陳某所在醫院為公立醫院,屬於事業單位,而陳某系該醫院的副院長,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因此,陳某的死亡可以參照《事業單位職工因公死亡的認定及賠償標準》進行賠償。賠償的標準為: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三、作為調解員,當雙方在賠償金額上出現較大差距時,應當如何進行調解?
  在本案中,由於雙方在賠償金額的問題出現較大的差距,一度導致調解無法順利進行。對此,調解員一方面應當向死者家屬講解相關法律法規,引導他們進行正確、合理合法地進行訴求,另一方面,在運用相關法律上賠償的同時,希望醫院方從感情和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最大限度的補償死者家屬,最終使雙方達成一致。(孔琥 吳琛禕)  (原標題:醫院幹部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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