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重慶11月1日消息(記者陳鵬支票借款 通訊員郝紹彬)販毒被判無期,假釋出獄後不思悔改重操舊業,再度從事販毒活動牟取非法利益。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販賣毒品海洛因17.75千克的販毒案件做出一審宣判,判處被告人曹春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對其限制減刑。判處被告人劉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重慶五中院審理查明,2012年11月8日,劉江駕駛水箱內藏匿有毒品海洛因的貨車從雲南省昭新成屋通市到達重慶市江北區盤溪農貿市場,曹春寶得知劉江駕駛藏有海洛因的貨車到達重慶後,即電話聯繫劉江,準備將藏於劉江貨車水箱內的海洛因取出用於販賣獲利。
  隨後,曹春寶指引劉江駕駛雲AD0091大貨車至重慶市沙坪壩區一停車場內停放。2012年11月9日上午,曹春寶和劉江商議更換雲AD0091大貨車水箱後汽車貸款切割水箱取出毒品。
  曹春寶隨即購買了切割機等工具,二人拆卸水箱未果,遂將雲AD0091大貨車駛至燒烤重慶市九龍坡區冬山路1號“久安汽配廠”更換水箱。
  當日15時許,曹春寶、劉江在“久安汽配廠”拆下藏匿有毒品海洛因的水箱,搬運至曹春寶租賃的渝BE2599長安貨車擬運回家中切割ARMANI取出毒品海洛因時,被早已掌握其動向的公安人員捉獲,民警現場從水箱中查獲毒品海洛因17.75千克。
  重慶五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曹春寶販賣運輸毒品海洛因17.75千克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劉江運輸毒品海洛因17.75克的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
  鑒於在案證據不能證實17.75千克海洛因系曹春寶出資購買,但曹春寶於1996年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2008年6月11日被假釋出獄後再犯販賣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據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曹春寶、劉江均當庭表示不上訴。  (原標題:假釋期間販毒17.75千克 累犯被判死緩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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